原标题:浙江一企业生产“美菱”空调扇被诉据安徽商报报道浙江一家电器企业,因为生产“美菱”牌空调扇,被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美菱公司)告侵权,不仅所有
据安徽商报报道浙江一家电器企业,因为生产“美菱”牌空调扇,被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美菱公司)告侵权,不仅所有产品被没收,还赔偿了美菱公司10万元损失。然而,浙江这家电器公司觉得自己也是受害者,来到合肥将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下称美菱日用)告了,称被美菱日用给欺骗了。两起官司有何联系?这件事到底是怎么回事?昨日,此案在合肥市中院开庭审理。
昨日在庭审现场,该公司诉称,由于自己的品牌缺乏市场知名度,为了更好地开拓市场,需要寻找一家有市场知名度的品牌合作,而美菱日用声称自己拥有“美菱”商标的使用权,可以许可其生产“美菱”牌空调扇。“为此双方在2012年3月28日签订合同,约定美菱日用许可我们生产、销售美菱空调扇,并许可我们在产品上标注美菱日用监制的字样,合同期限是3年。”盖特电器称,第一年的品牌使用费是16万元,第二年18万元,第三年是20万元,合同签订后,他们累计向美菱日用交纳品牌使用费32万元。
2014年4月14日,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商标持有人的侵权投诉,到盖特电器工厂检查,发现不同规格的“美菱”牌空调扇若干。市场监督管理局封存了全部涉嫌侵权的产品,调查认为这些产品构成商标侵权,产品全部没收,并处罚款4.8万元。
2015年8月10日,“美菱”商标持有人美菱公司以盖特电器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判决盖特公司赔偿美菱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盖特电器表示,事后他们查明,美菱日用与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2009年5月20日签订了《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美菱日用使用“美菱”商标的商品范围不包括空调扇或其他空气调节方面的设备,美菱日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许可第三方使用美菱商标及标识。“因此,美菱日用无权许可我们生产、销售美菱牌空调扇,对方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因此被告与我们签订的关于许可生产美菱空调扇的合同无效。”
盖特电器称,由于美菱日用明知无权许可其使用“美菱”商标及标识,仍与其签订合同,应该对于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
盖特电器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签订的合同书无效;美菱日用退还盖特电器支付的品牌使用费32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5万余元。
盖特电器公司认为,空调扇的设计、生产、销售都是由他们完成,只是使用对方授权使用的“美菱”品牌。美菱日用认为,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合作生产、销售,给对方开具的也是生产、销售授权书,对方支付的费用也都是承包费。
美菱日用辩称,他们原来是美菱集团二级配套单位,拥有“美菱”商标使用权,他们与盖特电器虽然签订的合同期限为3年,但实际合同履行为2年,即2012年3月28日至2014年3月27日。“对方交的承包费也是两年,第三年我们没有给对方开具合作生产授权书,表示合作终止时间是2014年3月27日。”美菱日用表示,2014年1月1日已经告知对方终止合作,“我们与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商标使用权终止时间也是2014年3月27日。”
美菱日用认为,盖特电器没有在合作终止后按照约定销毁有关“美菱”的物料和产品,最终导致被处罚被起诉侵权的后果,与美菱日用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