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行政拘留类1-3、举报奖励类4、排污许可类5、水污染类6、大气污染类7-9、建设项目类10)
2022年7月21日,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房地产公司假日酒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酒店临海一侧设有入海雨水排口,该雨排口长期处于不间断流水状态,且水体浑浊。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启动无人机、QV-潜望镜检测、CCTV-管道机器人、挖掘机等工具,对该雨排口流水情况进行摸排,发现该酒店雨水管和污水管有多处破损,污水持续从排污管破损处、接口缝隙处溢流至雨水管道,最终排入大海。按照环评要求,该酒店污水收集经预处理后进入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回用于道路清洗和绿化用水。经生态环境监测部门采样检测,结果显示该入海雨排口的污水水质多项指数超标。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酒店以逃避监管的方式通过雨水管网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某房地产假日酒店以逃避监管的方式通过雨水管网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2月8日对某假日酒店处罚款10.6万元,并将案件相关负责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本案调查过程中充分利用无人机、QV-潜望镜检测、CCTV-管道机器人以及清污车、挖掘机等工具,对该排口污水来源情况进行深入排查。新技术新装备的应用,持续提高执法能力,将科技手段作为加强环境监察监测、提升环境治理能力的重要支撑,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随着执法装备的不断升级,再隐蔽的违法行为也无处遁形。各企业要认真开展排查,对于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切不可心存侥幸。
2023年6月9日,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屯昌县生态环境局提供线索,定安县龙河镇与屯昌县交界处有一养猪场违法排污。接到线索后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定安县、屯昌县生态环境局赴现场检查,发现该专业合作社养猪场北侧有两个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土坑储存大量养殖污水,其中一个土坑设了一条管道,污水通过管道排向北侧的橡胶林,部分污水溢流至周边的小溪沟中,定安县环境监测站对排放的污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排放的污水水质多项指数超标。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专业合作社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某专业合作社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8月17日对某专业合作社处罚款20.8万元,并将案件相关负责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本案中,违法发生地发生在两县交界处,位置较为隐蔽,容易出现监管空白。违法行为发生后,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定安县生态环境局、屯昌县生态环境局进行区域联动,及时遏制违法行为。这也告诫相关企业,企业经营没有法外之地,侥幸心理要不得。
2023年1月13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建筑资源再生利用生产。检查发现某科技有限公司洗砂过程中产生的部分污水及清洗路面部分废水未进入沉淀池处理后回用,而是经排水沟渠汇集后排向厂区围墙外,最终排向外环境。按照环评要求该科技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经过沉淀等措施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当即委托检测机构对该科技有限公司外排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水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标准限值。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科技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某科技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4月6日对某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19.5万元,并将案件相关负责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某科技有限公司环评要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经过沉淀等措施后循环使用,不能外排,但该科技有限公司疏于日常管理,未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导致违法被处罚。实践中此类企业类似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少,究其原因还是企业环境保护意识不强,日常管理不到位,才导致此类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根据群众举报,2023年4月10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汽车总汇进行检查。某汽车总汇主要从事汽车机修、钣金喷漆等业务。设有烤漆房1间,该烤漆房安装了活性炭环保吸附箱、光氧催化设施和水池喷淋过滤污染防治设施,但检查发现活性炭环保吸附箱内未安装活性炭及吸附棉。某汽车总汇在活性炭环保吸附箱未安装活性炭及吸附棉情况下,持续使用烤漆房,存在不正常使用废气处理设施的行为。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汽车总汇未按照要求保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某汽车总汇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未按照要求保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5月29日对某汽车总汇处罚款3千元。依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举报人发放举报奖励1千元。
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将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纳入日常工作,通过诚信化推广,常态化宣传,让“举报有奖”“违法有罚”形成正向激励、反向约束的机制,有利进一步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法治观念,对少数心存侥幸的企业形成强力震慑作用。
2023年3月20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米粉厂项目进行检查,某食品有限公司米粉厂项目于2021年1月28日取得排污许可证。其主要生产设备共有1台锅炉和2套米粉机。在核查该项目的主要设备生产使用记录时,发现没有锅炉的运行情况台账。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的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5月30日对某食品有限公司处罚款5千元。
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上的要求和规范做好相应的证后管理。如实做好相关台账信息记录,按证排污,按证记录,而不是“一领了之”。按制度规范管理也能保障企业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从而更好地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2023年4月26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医院开展现场检查,并委托检测机构对该医院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排放的污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医院废水排放口外排污水中的粪大肠菌群检出值≥2.4×105MPN/L超过《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粪大肠菌群5000MPN/L的标准限值。2023年5月8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医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该医院立即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完成整改,并提供了整改材料。2023年5月30日,海口市综合执法局对其外排污水进行复测,复测结果显示污水达标排放。
某医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海口市综合执法局于2023年7月26日对某医院有限公司处罚款35万元。
医疗污水含有粪大肠菌群等致病细菌,也是医疗污水中常见的污染物,若污水处理不达标直接排放,可能会对人民群众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本案中某医院超标排放被责令改正后积极配合整改,态度值得肯定,但为时已晚。各医疗机构要引以为戒,加强日常排查维护,把超标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确保医疗废水处理达标排放。
2022年10月17日,澄迈县生态环境局对某建材有限公司开展日常检查,并委托监测机构对该公司废气排放管道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颗粒物排放浓度为357mg/Nm³,超过排放标准限值30mg/Nm³;氟化物排放浓度为4.20mg/Nm³,超过排放标准限值3mg/Nm³。澄迈县生态环境局将该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线索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建材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某建材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3月3日对某建材有限公司处罚款24万元。
企业应自觉落实好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有效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企业只有平时在环境管理上多费心,才能在处理环境违法行为时少费心。
2023年4月20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混凝土搅拌加工,检查发现位于该公司搅拌楼后面的堆料场内有搅拌加工后产生的水泥废渣和清洗搅拌车辆产生的水泥废渣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覆盖、洒水等防治扬尘措施。经测量水泥废渣等裸露面积约为350㎡。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露天堆放水泥废渣未采取密闭、围挡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堆放水泥废渣未采取密闭、围挡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5月16日对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处罚款3.28万元。
扬尘污染不仅对环境空气质量有很大影响,对健康也会造成损害,是不容忽视的污染物。本案中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物料堆场的日常环境管理不够重视,环境管理工作不到位的情况,导致触犯法律被行政处罚,本案再次警示广大市场经营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