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0日,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丛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邯郸市某制造加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车间大门损坏,1名工人正在使用1台电焊机进行维修作业,作业现场焊烟净化器未开启。
查处情况: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要求开启焊烟净化设施,并调阅该企业一年来行政处罚信息,未发现有该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之规定,经分局集体审议,该公司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焊机不超过4台,且为首次违反,决定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且该企业签署了《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免罚告知承诺书》。
启示意义:该违法行为充分暴露了企业在规范化管理方面的欠缺,但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为首次违反,并当场进行了整改。生态环境部门秉持“三不罚”的执法理念,对该企业进行了批评教育,主动帮扶,认真指导,既保持了执法力度,也体现了执法温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践行了“首违不罚”、“轻微不罚”、“非主观故意不罚”的原则。
案情简介:2023年2月16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执法人员对邯郸某玻璃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东侧部分物料未苫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查处情况: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企业对厂区东侧物料进行有效覆盖。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为初次,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集体讨论,认为案件符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规定的情形,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该案件反映了企业生态环境保律观念淡薄,忽视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对大气的污染。执法人员入企帮扶,要加强对企业环境法律法规的培训,引导企业增强环保意识、生态意识,督促企业守法经营,以“宽严并济”的举措实现在监管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管。
启示意义:该违法行为充分暴露了企业在规范化管理方面的欠缺,鉴于该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为首次违反,并立即进行了整改。生态环境部门秉持“三不罚”的执法理念,对该企业进行帮扶指导,最大限度地为企业创造宽松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让行政相对人真正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
案情简介:2023年2月23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峰峰矿区分局执法人员开展无人机飞检过程中,发现该企业有疑似违法行为。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喷漆房处于停运状态,UV光氧催化治理设施灯箱内有3根灯管缺失。经询问该公司负责人称,于2023年1月15日对设备检修时,发现损坏3根灯管,便取下更换新的灯管,因当天库管没在未能及时更换,后经查看使用记录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使用过喷漆房,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情况属实。
查处情况:该企业经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才意识到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立即更换了新的灯管,并保证不再出现此类问题,同时签署了《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免罚告知承诺书》。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规定,决定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利用非现场执法手段取得线索,精准核查发现问题,警示企业时刻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自觉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帮扶教育,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入脑入心,坚持学思践悟,抓实抓细,切实提升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
案情简介:2023年1月3日,接群众电话举报“邯郸市广平县某再生资源中心违法生产,原料随意堆放,无抑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经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厂区内东侧空地上露天存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机制沙,且未采取任何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查处情况:经调查,该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露天存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机制沙,因情节轻微、首次违反、立即改正,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规定,对该企业的此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2023年1月3日,该公司再次露天存放易产生扬尘物料机制沙,前后两次属同一违法行为,且在3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罚。
启示意义:群众举报线索是打击环境违法行业的重要托手,进一步宣传环境保护知识,让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依托人民群众的力量,让企业违法行为无处可藏,切实提升环境保护覆盖面和打击力度,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
案情简介:2023年1月11日,网络舆情反映广平县一家企业内有两个管桶排放黑色粉尘污染物。经现场勘查和调取监控录像,发现该公司在2023年1月10日中午12时左右,稳定土生产线有一辆水泥粉原料罐车在对南侧水泥粉储存罐进行原料水泥粉的输送,由于水泥粉储存罐顶部与输送管道连接处破损致使水泥粉在输送过程中部分水泥粉泄露污染环境。
查处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固定证据,确定了网络舆情反应排放粉尘污染物的情况属实。该公司输送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水泥粉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罚。
启示意义:网络舆情线索是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途径,快速反应,及时固定证据,果断处置,让群众了解案件实情和查处情况是有效解决舆情发酵,避免虚假信息恶意传播的最好、最有效手段。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召开2023年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和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暨2022年“三提升三促进”活动总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