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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体育app·【处罚】德州处罚一批VOCs无组织排放、活性炭未及时更换、在线监测数据超标等环境违法案件!

时间:2024-09-16来源:杏彩体育app 点击: 20 次

  近日,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官网通报了一批环境违法行政执法案件,内容涵盖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在线监测历史数据超标、排放口未按规定设置采样监测平台、活性炭未及时更换等问题,处罚金额少则2万,多则20万。

  2019年11月16日,德州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车间南侧正在进行喷漆作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

  我局于2019年12月16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经研究,你公司所提陈述申辩理由不充分,我局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五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农业银行晶华路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2019年11月13日,德州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常生产,糊制工序正在作业,糊制工序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收集效率较低、部分UV光氧灯管损坏,未按照规定使用、维护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

  我局于2019年12月16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提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两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农业银行晶华路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2019年11月3日,德州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线日存在多次总氮超标情况,其中10月10日总氮浓度为18.7mg/L,超过15mg/L的排放标准,超标0.247倍。

  我局于2019年12月3日对你公司留置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提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农业银行晶华路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2019年12月4日,德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氧化车间含酸雾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致使酸雾废气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污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危险废物)大量贮存于厂门口西侧空地处,未采取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等措施;酸雾塔、碱雾塔、氧化车间废气处理设施等排放口未按规定设置采样监测平台。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17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提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正常使用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处以十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处以三万元罚款;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按规定设置采样监测平台的行为处以两万元罚款;罚款共计十五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德州银行德兴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2019年11月14日,德州市生态环境局专项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喷漆工序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设施UV光解设备不能正常开启、等离子设备未安装离子发生器,未按照规定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设施。

  我局于2019年12月13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提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五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德州银行德兴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2019年11月12日,德州市生态环境局专项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设施管道破损、UV光解部分灯管损坏、活性炭未及时更换,未按照规定使用、维护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设施。

  我局于2019年12月13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提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五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德州银行德兴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