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最严格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形成有效震慑,引导企业自主守法,激发全社会形成共同呵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
鹤壁市澳达佳实业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林启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3MA47CJU92J。2024年4月2日,鹤壁市生态环境局山城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鹤壁市澳达佳实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原料仓东侧厂房有破损,原料仓内东侧存放有物料露天堆放;干燥车间输送带和滚动筛密闭不严,有粉尘产生,地面有积尘;压机车间正常生产,压机车间厂房大面积破损,压制工序粉尘收集不完全,压机车间地面积尘严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鹤壁市生态环境局对鹤壁市澳达佳实业有限公司处罚款76571元。
河南爱维安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刘军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B。2024年3月14日,鹤壁市生态环境局山城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2023年8月28日河南爱维安环科技有限公司对某厂出具了编号为AW—HJ230731A的《检测报告》,显示2023年8月15日对该厂1号和2号喷漆房有机废气排放口有组织排放废气非甲烷总烃进行采样检测。2023年8月16日对该厂1号和2号喷漆房有机废气排放口有组织排放废气苯、甲苯、二甲苯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2023年8月16日有组织排放废气流量数据和2023年8月15日有组织排放废气流量数据完全一致。经调查,河南爱维安环科技有限公司采样人员2023年8月16日未携带废气流量检测仪,未对该厂有组织排放废气流量进行检测,使用2023年8月15日采样时的废气流量,存在数据造假。河南爱维安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范开展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鹤壁市生态环境局对河南爱维安环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62286元。
浚县祥瑞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同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21MA44KM0N56。2024年1月15日,鹤壁市生态环境局浚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案件线索,对浚县祥瑞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取该公司检测过程监控视频、查阅机动车检测检验报告,2023年12月13、18日,该公司对6辆机动车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通过调阅车辆OBD过程数据报告发现,在检测过程中油门未始终保持在最大开度状态,同时调阅车辆加载减速工况法检测过程数据,发现在功率扫描过程中,车辆转鼓的速度变化每秒超过2km/h/s。该公司检测过程中在车辆的排放检测结果不真实情况下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并通过安检办理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处11.6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6辆车环检费用600元。
浚县真诚加油站,法人代表:王永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M。2024年4月30日,鹤壁市生态环境局浚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开展涉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检查过程中,委托河南安凯职业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加油站进行监督性检测。经检测,该加油站液阻数值2号枪为1.44;3号枪为0.96;12号枪为0.95;14号枪为1.36,检测数值不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鹤壁市生态环境局对浚县线元。
河南国路高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鹤壁市淇滨区金山工业区龙岗路西段,法人唐国奇,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MA40WGPU7X。2024年1月6日,鹤壁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河南国路高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共有3台热熔挤出机,其中2台热熔挤出机正在运行,配套的“袋式除尘器+UV光氧催化+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装置正常开启,但打开UV光氧催化的箱体后发现灯管和整流器均未启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鹤壁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以罚款29900元。
中农弘露(鹤壁)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兰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MA9KN6AB7W。2024年2月27日,鹤壁市生态环境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107国道与锦江路交叉口东侧路北开工建设的年产200吨微生物菌种剂和2000吨复合微生物肥料及水溶性肥料项目依法应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该公司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且设备已投入使用,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鹤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2338元。
自全市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开展以来,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拳出击,紧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电动自行车行业,守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查处一批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2024年3月,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充电器与蓄电池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390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销售的不合格产品,罚款3900元。
2024年3月,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电气装置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电动车货值金额220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销售的不合格产品,罚款2200元。
2024年3月,鹤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淇滨区淇河路某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主体销售未经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68877元,违法所得34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400元,罚款5万元。
2024年2月,鹤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淇滨区华夏南路某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主体销售未经3C强制性认证产品,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162949元,违法所得14605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605元,罚款5万元。
2024年2月,淇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淇县云梦大道某电动自行车店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主体销售未经3C认证的产品。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9200元,违法所得24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罚款9200元。
2024年3月,鹤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山城区长风中路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主体销售未经3C认证的产品。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29298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鹤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5万元。
2024年3月,鹤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山城区某电动自行车销售店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主体销售未经3C认证的产品。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4858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鹤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3万元。
2024年3月,鹤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山城区长风路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主体销售未经3C认证的产品。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5600元,违法所得24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240元,罚款3360元。
●同时提醒广大市民,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切勿在非正规经营场所购置无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共同防范电动自行车火灾风险隐患。来源:鹤壁市生态环境局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