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6月5日公布的“津武环罚字〔2023〕024号”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天津腾达集团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被处以罚款6.5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2023年3月8日,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提供线索,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2023年3月8日对该公司被委托人韩宗良、徐雅娟进行调查询问。经查,该公司底工车间通风废气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经一套“引风机+UV光氧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处理后由一根25米高排气筒(P1)排放。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配套的“引风机+UV光氧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当场打开UV光氧催化设施,发现共有60根光氧灯管,其中31根光氧灯管未点亮,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