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6日8点53分,定州市分表计电系统产生报警,推送定州市二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号3:45起,其1#—3#造粒机总电开启,但其环保设备光氧催化废气治理设施电源未开启。
随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迅速赶到该企业展开现场核查。发现在此期间,企业的生产设备正常运行,但环保设施 UV 光氧废气治理设施却未开启。经过执法人员深入调查,找到了问题根源:当日3:58分,分表计电平台向该企业负责人发送环保设备异常短信时,因其睡觉未及时发现。当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才发现UV 光氧废气治理设施因线路老化引起电路掉闸未正常运行,经检修才恢复运行。
由于该企业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是挥发性有机物,故该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鉴于其属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主观故意情形,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改正,且积极配合调查,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及《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大气类)第21项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做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伍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释放不仅会造成明显的环境污染,并且倘若长期接触或吸到,会损伤神经和造血机能,对身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相关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近年来,市生态环境局依托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分表计电系统、远程执法抽查系统、秸秆垃圾禁烧视频监控系统等,构建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的“非现场”执法监管网络,确保生态环境执法更加高效精准,在减少对企业“打扰”的前提下,提高环境违法问题发现率和处置率。用智能化精准监管打开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新局面,促进执法效能全面提升。